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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第46条引热议:被指易致垄断寻租
来源:新华网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7日作者:
著作权法第46条引热议:私权公权化易致垄断寻租


 

新闻出版总署官员称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46条乃破解“授权困境”之创举


  近日,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第46条引发社会热议,云集了国内外数百名专家的2012年知识产权南湖论坛自然也不会错过这一话题。

  新闻出版总署法规司司长王自强14日在论坛上主动回应称,有争议的法条恰为草案为破解知识产权“授权困境”的创新之举,而争议主要来自想要垄断资源的强势著作权人。

  论坛发起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吴汉东向记者表示,著作权法承载的功能有限,引发争议的著作权集体管理不如暂缓规定,留待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时解决。

  与会的多位专家对草案中强化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规定持不同意见。更有专家指出,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中将民事权利和行政权力挂钩、私权公权化的现象,并不利于著作权人的权利保护。

 

法定许可范围扩张被指倒退


  草案第46条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黄玉烨毫不讳言地指出,与原法条相比,该规定实属倒退。

  现行著作权法第40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均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草案则在加了一个“三个月”的期限后,对于著作权人作品的使用则无需再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且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规定也被取消。音乐人普遍对新增的3个月期限持有异议,认为时间过短难以保障自身权益。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副理事长周亚平就表示,一首歌从推出到走红,最快也需要半年以上的时间,推广人(也就是音乐公司)对音乐作品的收益期,最起码也要持续三年以上的时间。

  吴汉东分析,从积极的角度来看,此规定便于作品以不同方式在更大范围的传播。而传播就需要“应允许不同的演绎方式,一首歌之所以能够流行,离不开歌手的再创作。”传播最终能使著作权人名利双收,也未尝不是件好事。尽管3个月对于唱片公司获利似显不够,但是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更多竞争者的涌入使他们有了更多的选择。

  他特别强调,与前两次著作权法修改都是在国际压力下被动而为不同的是,此次是我国为实现文化产业繁荣等目的的主动修改,因此促进优秀作品的传播也是题中应有之义。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黄武双说,此制度的出发点原本是为了排除唱片公司的垄断及由此产生的高价消费,便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如果音乐人认为自己的权益被侵害,不妨用具体的统计数据来支撑他们的说法,这样会在立法者那里更具说服力。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则认为,对相关利益的重新调整,本意是为了促进优秀作品的传播,更好地保障法定许可的落实。

  尽管在此问题的认识上观点各异,但是对于草案取消权利人的声明权,学者们则普遍认为不妥。

 

防止集体管理组织垄断寻租


  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唐广良看来,问题的实质并非在三个月的问题上,“真正的问题是将46条与48条、60条、70条结合后,即会发现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使用者只需向国家版权局报备并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缴费,不经制作权人许可,就可以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这强化了集体管理制度的垄断”。

  修订草案的“延伸集体管理”,在吴汉东看来并无问题,因为著作权集体管理在发达国家已被证明是成功的做法,有助于解决作品的海量授权、维护著作权所有人利益。但是在中国,延伸集体管理需要考虑两个问题:一是当下的集体管理组织还不够健全,运作不够成熟;二是它的代表性问题,即是否真能吸引绝大多数著作权人进入组织。所以就要看实践中如何贯彻执行这个条款,最好能有一个包含授权问题在内的细则可供参考。黄玉烨也表示,实际操作很重要,如何防止在集体管理中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力过分扩张,的确需要细化有关规定。

  而约束集体管理组织在中国语境下并不容易。中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谓是含着“金钥匙”出生的,其在人事任免和资金运作上与政府管理机构的关系可谓千丝万缕。“与国外多由权利人自行发起成立集体管理组织不同,我们的集体管理组织在成立的过程中就受到政府的掌控。”黄武双说。

  根据2005年3月施行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此类组织的创立条件为发起的权利人不少于50人,并不得与现有组织业务范围交叉、重合;在设立程序上,需要国家版权局和民政部的双重许可。权利人想要自行发起此类组织,从条件和程序上看几乎没有可能。

  这造成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一家独大的垄断局面,而更重要的是“民事权利和行政权力的挂钩,使得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管理成为‘自己管自己’,那怎么可能管好呢?管理机构必须从中超脱出来。”黄武双说。在他看来,除非引入市场机制允许多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成立,否则作为管理者的公权力与作为代理机构的私权利纠缠在一起,总是难免会让人将集体管理组织视做权力寻租的机构,从而招致非议。

 

管理组织要垄断就不许谋利


  据媒体披露,此次被推到风口浪尖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和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因分配和授权方式等问题,已引起了很多音乐人的不满。以音集协为例,在上次版费分配中,管理者分走了72.4%,权利人仅获得27.6%,词曲演录再进行分配,各项权利人仅有6.9%。管理者的收益大大超出了权利人。

  吴汉东表示,中国著作权管理组织实际运作中存在的问题与著作权法的规定并非一个层面,也不是著作权法所能承载的内容,不如让《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修改去完成。

  “意大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明确是政府机构,但其一切支出全部来自政府财政,其不从著作权人那里分得一分钱。”唐广良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确是世界潮流,但是以中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实际运作状况来看,草案的规定只会使得著作权集体管理把本属于权利人的收益化为权力垄断收益,甚至成为某些个人的牟利工具。

  黄武双表示,若在法律中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收益作出限定,如规定其自留资金不得超过15%,情况也将大为好转。